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 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6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住湘阴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为解决自己缺少资金使用问题,被告人洪某某以到湘阴县社保局帮助购买社保名义,收取被害人钟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邵某某、刘某某、夏某某共计现金人民币29.8万元;2017年2月,以帮被害人李某某办理渣土证的名义收取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其间,被害人询问相关办理情况,被告人洪某某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所获钱财均由洪某某挥霍一空。2017年8月5日,被告人洪某某从湘阴县**社区出走。
2017年8月13日,被害人钟某某向湘阴县公安局报案。2017年9月,被告人洪某某家属筹得钱款后向上述被害人予以归还,获得被害人谅解。2019年4月21日,洪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徐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玥希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押湘阴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案卷材料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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