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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725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湖南省**乡市,现住湖南省**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31日、自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28日、自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洪某甲通过伪造虚假的债权凭证等方式,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取得被害人雷某某、洪某乙、陈某某等人的信任,诱使被害人雷某某、洪某乙以自己及家人的房产作为被告人洪某甲合计人民币265万元贷款的担保,在偿还部分利息后,被告人洪某甲便未再偿还剩余利息及本金。另被告人洪某甲还以借款为由骗得被害人雷某某、陈某某款项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8月,被告人洪某甲以搞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以每年3万元的好处费为条件,骗取洪某乙、雷某某拿自己名下房产作抵押,在长沙市高新区长沙**商行雷锋支行贷得款项80万元给其使用,所得贷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被告人洪某甲已无力偿还该笔贷款。

2、2014年3月,被告人洪某甲以搞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以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为条件,取得雷某某的信任,骗取雷某某以本人及其家人所有位于长沙市高新区的房产给其做抵押贷款,在中国**银行长岛支行贷款85万元,所得贷款已用于个人还款,被告人洪某甲已无力偿还该笔贷款。

3、2014年4月,被告人洪某甲以搞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以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为条件,取得雷某某的信任,骗取雷某某以本人及其家人所有且位于长沙市高新区的房产给其做抵押贷款,在贺某某处抵押贷款100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贷款,被告人洪某甲已无力偿还该笔贷款。

4、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洪某甲以搞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为由骗得雷某某钱款90万元。

5、2013年9月左右,被告人洪某甲以搞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为由骗得陈某某钱款10万元。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洪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洪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一璇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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