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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现住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洪某某欲通过让被害人熊某某代还信用卡欠款后将信用卡挂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熊某某钱财,同月22日,其将持有的卡号62265801********的光大银行信用卡邮寄给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运动用品产业园宿舍内的被害人熊某某,让被害人熊某某垫还17900元,并支付360元手续费给被害人熊某某,次日,被害人熊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分两次共向该上述光大银行信用卡还款17900元。被告人洪某某在收到还款短信后将该信用卡挂失,骗取被害人熊某某17540元。同月26日,被告人洪某某补办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5801********),将骗取的钱财消费及取现。同月29日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归还5000元给被害人熊某某。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洪某某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北高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转账记录截图、刑事照片、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熊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75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张娇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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