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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03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虚构投资比特币交易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期间,被告人洪某某明知他人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号给陈某某等人,帮助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钱款,并按照账户到账金额的2%进行提成。钱款到账后,洪某某在扣除提成费用后将剩余钱款取现并存入陈某某指定的账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9日至3月10日,被害人黄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奥园康城被人以投资比特币的名义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20000元。黄某某将上述钱财汇入张星耀账户后,又被人转移到洪某某的银行账户。2020年3月10日,洪某某在陈某某的指挥下,将上述钱财取现并存入其指定的账户。

2.2020年3月31日,被害人李某甲在河南省濮阳市被人以投资比特币的名义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40多万元。李某甲将一部分钱汇入张某某银行账户后,其中29000元又被人转移到洪某某的银行账户。2020年4月1日,洪某某在陈某某的指挥下,将上述钱财取现并存入其指定的账户。

3.2020年4月1日,被害人李某乙被人以投资比特币的名义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30000元。李某乙将上述钱财汇入张某某银行账户后,又被人转移到洪某某的银行账户。2020年4月1日,洪某某在陈某某的指挥下,将上述钱财取现并存入其指定的账户。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洪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流水、户籍信息、反诈平台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监控视频截图笔录、电子勘验笔录;

5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金额为人民币79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谭超念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联系方式:1343327****);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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