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杨某某,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底,被告人洪某某见现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严峻,普通市民已难在市面上购买口罩,遂计划以有口罩出售为借口、诈骗他人钱财以牟取不法利益,洪某某在网上事先搜索并准备好相关类型口罩的照片、营业执照照片等,然后使用QQ 号134820****在数个QQ群上发布有口罩出售的信息,具体价格为医用口罩为120元50个,普通口罩为110元50个,N90口罩为20元1个等。
2020年2月7日,被害人许某某通过QQ(昵称为“心上人”)问洪某某是否有口罩出售。洪某某回应后,双方即互加微信好友私聊,许某某多次向洪某某订购了医用口罩、普通口罩及N90口罩等。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8日,许某某先后通过其微信(账号:1369520***,昵称:“许**”)向洪某某微信(账号:Autistic0**,昵称“Autistic极光信仰者东白”)转账共计16920元人民币(其中包括戴某某委托许某某购买口罩的钱款人民币3875元),并向洪某某提供了多个寄货地址。
而洪某某收款后自知无法发货给许某某,于是拿一些没有关联的物流单号发给许某某并试图拖延时间,许某某见迟迟未能收到货,于是不断追问口罩下落,但洪某某一直没有搭理对方,直至其个人微信账号被他人投诉封停。
经查,被告人洪某某通过上述诈骗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6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骗取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家属已全额赔偿上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许某某、戴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洪某某的陈述;
3、照片辨认笔录;
4、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微信现金转账截图;
5、被告人的学生证复印件以及学生信息资料;
6、**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7、被告人户籍信息资料;
8、到案经过;
9、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被告人洪某某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之时所用微信号的账单流水以及财付通注册信息;
10、违法犯罪查询说明;
11、收据以及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有口罩出售而收取被害人钱财,以达到牟取不法利益之目的,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其家属于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建议判处其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挺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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