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781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居委**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洪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多次在惠东县稔山镇长排村附近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徐某甲、徐某乙。2018年6月14日23时,公安机关在惠东县稔山镇长排村长东路**号抓获洪某某,并缴获毒品海洛因(称重为0.14克)一小包和小型电子称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惠静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6094****。
2.案卷材料共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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