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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贪污、受贿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00000023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号码:5222211982********,在职研究生学历,贵州**案发前系贵州省**区**乡党委**、计生协会**户籍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栋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6日由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20116日经本院决定由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刑事拘留,1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贪污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洪某某利用担任碧江区**乡党委**的职务便利,安排滑石乡环卫站负责人唐某某(另案处理)以虚编工程项目、虚增项目工程量等手段套取国家资金1176211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洪某某个人违法所得110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洪某某安排唐某某通过铜兴大道(滑石段)清淤工程项目套取项目款247000元、通过滑石乡渠道土方清淤工程项目套取项目款225263元,两个项目共套取472263元,其中洪某某个人所得470000元,支付给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费和税费2263元。

2018年9月,被告人洪某某安排唐某某通过虚增滑石乡生活垃圾采集点垃圾清运项目套取项目款103948元,洪某某个人所得100000元,剩余3948元唐某某存于汪某某银行账户。

2018年12月,被告人洪某某安排唐某某通过虚增滑石乡环保督查建筑垃圾清运工程项目工程量套取项目款190000元,安排唐某某虚编滑石乡河道垃圾清运工程项目套取项目款240000元,两个项目共计套取国家资金430000元,洪某某个人所得430000元。

2019年6月,被告人洪某某安排唐某某通过虚增滑石乡芭蕉村高兴坪通组路整治项目套取项目款170000元,其中洪某某个人所得100000元,洪某某安排唐某某拿给碧江区滑石乡原**长李某某(另案处理)60000元,唐某某得10000元。

二、涉嫌受贿罪的事实

2016年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洪某某利用担任贵州省**区**乡**长、党委**的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力,为工程老板在项目承接、实施、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工程老板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财物共计1406495元,两次向刘某某索要现金共计100000元,总共受贿数额1506495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16年,被告人洪某某在担任**乡**长期间,安排运输工程老板王某甲承接广英石材弃土拉运项目,分两次收受王某甲现金共计40000元及2瓶飞天茅台酒,两瓶飞天茅台酒市场价共计2398元。分别是:

2016年春节前,洪某某在碧江区**乡政府坝子收受王某甲送的飞天茅台酒2瓶;

2016年3月的一天,洪某某在碧江区黑松塘附近收受王某甲送的现金20000元;

2016年8月的一天,洪某某在碧江区蓝溪谷地附近收受王某甲送的现金20000元;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洪某某在担任**乡党委**期间,为工程老板李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实施、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分四次收受李某某现金共计690000元,并收受李某某价值50000元的年份茅台酒一件。分别是:

2016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洪某某在碧江区**小区门口的马路边收受李某某40000元;

    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洪某某在碧江区**乡**室收受李某某现金100000元;

    2017年3月25日,洪某某在碧江区**道灯塔路段收受李某某现金300000元;

    2018年2月13日,洪某某在碧江区**道碧桂园路段收受李某某现金250000元;

    2018年3月30,洪某某在碧江区恒大集团附近马路边收受李某某价值50000元的茅台酒一件。

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洪某某在担任**乡党委**期间,同意王某乙、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等5人在广英石材旁边加工砂石销售,并用广英石材项目的名义加工以逃避相关部门查处,分三次收受王某乙、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等5人送的现金共计60000元及两瓶飞天茅台酒,两瓶飞天茅台酒市场价共计2598元。分别是:

2016年10月的一天,洪某某在碧江区广英石材项目部收受王某乙、谭某乙、谭某甲等人送的现金20000元;

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洪某某在碧江区**小区家中收受王某乙、谭某乙、谭某甲等人送的现金20000元;

2017年春节期间,洪某某在碧江区**小区家中收受王某乙、谭某乙、谭某甲等人送的两瓶飞天茅台酒,两瓶飞天茅台酒市场价共计2598元;

2017年7月的一天,洪某某在滑石乡政府收受王某乙、谭某乙、谭某甲等人送的现金20000元;

2017年3月,被告人洪某某在担任**乡党委**期间,安排工程老板谭利、芭蕉村村干部徐某某、罗某某实施铜仁市五馆四中心临时过渡安置房建设项目,2018年2月份,在南长城酒店旁边的洗车店内,洪某某收受徐某某、谭某某、罗某某送的现金40000元。

2018年6月,个体老板侯某某(另案处理)在桃园**道**段无证开办砂厂,因无任何手续经常被滑石乡政府、国土等部门查处。侯某某找被告人洪某某帮忙打招呼,让滑石乡政府等执法部门不要对其开办的砂厂进行查处,让其继续无证经营。2018年9月左右,洪某某在碧江区**门口收受侯某某现金80000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洪某某在担任**乡党委**期间,为工程老板杨某甲、罗某乙在项目承接、实施等方面提供帮助,分三次次收受杨某甲、罗某乙现金共计350000元现金。分别是:

2018年12月的一天,洪某某在碧江区**乡**室收受罗某乙送的现金100000元;

    2018年12月的一天,洪某某在碧江区**乡**室收受杨某甲通过唐某某转送的现金100000元;

2019年10月1日,洪某某在滑石乡政府坝子里收受杨某甲通过唐某某转送的现金150000元,

2018年5月,被告人洪某某在担任**乡党委**期间,帮罗某丙办理临时用地等手续后,在碧江区五寰家具广场旁边收受罗某丙现金50000元。

2019年,被告人洪某某在担任滑石乡党委**期间,同意谭某戊在碧江区**师大附中附近将毛渣加工成砂石出售,分两次收受谭某戊现金共计40000元。分别是: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洪某某在碧江区花果山桥头附近收受谭某戊现金20000元;

2019年6月份的一天,洪某某在碧江区花果山桥头附近收受谭某戊现金20000元。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洪某某以拿工程给刘某某实施为由,分两次向刘某某索要现金100000元。分别是:

2019年7月的一天,洪某某在碧江区花果山桥头向刘某某索要50000元;

2019年9月份的一天,洪某某在碧江区南方医院附近刘某某向索要50000元。

2018年春节,被告人洪某某为工程承包商龙某某在承接玉铜松快速干道(滑石段)房屋拆除项目及拨款方面提供帮助,在御风锦江小区家中收受龙某某所送价值1499元的飞天茅台酒1瓶。

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已上缴赃款6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利用担任贵州省**区**乡党委**的职务便利,通过安排他人以虚编工程项目、虚增项目工程量等手段套取国家资金1176211元人民币,洪某某个人违法所得11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洪某某利用担任碧江区**乡**长、党委**的职务便利,两次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00000元,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06495元,受贿数额共计150649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洪某某一人犯数罪,因被告人洪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具有索贿情节、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故依法建议对其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合并执行7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德静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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