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51988********,汉族,初中肄业,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住南京市栖霞区**庄**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镇**村**街道**室)。被告人洪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在本市栖霞区江盛汽车码头公司门口的绿化工地上,驾驶重型自卸车(车牌号苏AX****)时因观察严重疏忽,碰撞被害人陈某某致其倒地,后在倒车时碾压陈某某,致其因严重创伤当场死亡。
2020年3月14日0时许,被告人洪某某报警,民警至案发现场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调查。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事故认定意见书、现场酒精含量测试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情况说明、死亡证明等书证;
2.证人翁某某、阮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许某某、严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工作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文骏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13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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