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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芳垦检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湖农场*连职工,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场*连*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第六师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第六师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洪某某明知自己在新湖农场新原社区*连的耕地内有国家级公益林,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同连队杨某某的红色“东方红”牌1804型轮式拖拉机,私自开垦新湖农场于2014年让其退出的国家级公益林。2018年11月25日,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新臻冠达鉴字[2018]第111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洪某某侵占国家级公益林地53.967亩,给国家造成损失价值3597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林权证等书证;2.证人陈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53.967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季梅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玛纳斯县新湖*场*连*号。

2.卷宗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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