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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金融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公司团队经理,户籍在本市虹口区**路**弄**号,住本市徐汇区**村**号**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次月2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于2014年3月,法定代表人杨某甲(已判决)。**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公司(以下简称**徐汇分公司)设立于2014年4月。

**徐汇分公司租赁本市徐汇区**路**号**大厦**室作为经营场所,指使公司业务员以随机拨打电话、发放传单等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宣传公司“***”、“***”等理财产品,以**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咨询和服务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出具《担保函》,承诺7%-15%保本付息的年化收益。

2015年6月起,被告人洪某某先后任**徐汇分公司业务员、团队经理,带领团队销售公司理财产品,并获取提成。

经司法审计,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洪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5,045,000元。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洪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洪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金存款凭条、《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债权转让协议》、《收款确认书》、POS机签购单、《担保函》、关于**徐汇分公司洪某某业绩查证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谢某某、姚某某、傅某某、顾某某、丁某某、杨某乙、陈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上海**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担任**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设上海**公司的团队经理的职务,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洪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明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洪某某现于其本市徐汇区日晖七村12号107 

室的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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