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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3991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澜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江门店店长,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乡**村**号,2019年2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成立。2016年2月起,*乙公司**,雇佣李某甲、胡某某(均另案处理)作为**人和财务总监。*甲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上海各区及浙江绍兴、杭州等地开设多家分公司,利用上海澜升实业集团作为担保方,上海景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奋雄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作为融资方,以浙江中科光电有限公司、东海蓝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作为项目方,采用组织旅游、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按7%—12%年化收益率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2016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洪某某作为*甲公司张江门店店长,全面负责张江门店的运营管理,组织下属业务团队对外销售*甲公司的理财产品。经审计,按照*甲公司原始电子数据统计,*甲公司张江门店涉及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17亿余元,已兑付金额1.55亿余元,未兑付6208万元。案发后报案集资参与人122人,投资金额3508万余元,已兑付金额77万余元,未兑付金额3430万余元。

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洪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退出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集资参与人高某某、黄某、刘某某等人的报案笔录、投资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卢某某、李某甲、胡某某、王某某、李某乙、陈某某、解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洪某某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事实。

2.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洪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金额。

3.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洪某某的到案情况。

4.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退赔的事实。

5.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洪某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洪某某对本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杰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770169****)。

2.案卷材料二十册,司法鉴定意见二册。

3.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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