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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非法经营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7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县**路**号,住安徽省黄山市**县**路**号**栋**单元**室,MT4软件白标服务器提供商。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静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7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经审查,本院于同年10月30日退回静安分局补充侦查,静安分局于同年11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洪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某伙同纪某某、傅某某(另案处理)搭建FMG平台,向纪某某、傅某某出售MT4软件的白标服务器,并提供境外LMAX清算账户供纪某某、傅某某从事集中竞价、保证金交易等类期货方式的非法交易。

2015年2月,纪某某、傅某某在瓦努阿图注册成立了FMG平台,傅某某接受纪某某的指派,在被告人洪某某的帮助下完成了FMG平台与MT4软件的连接。同时被告人洪某某向纪某某、傅某某提供了其持有的境外LMAX清算账户,用作FMG平台投资人出入金的资金结算账户。该FMG平台于2015年7月起对外招揽投资人,投资人通过FMG平台开设MT4交易软件的交易账户,并以集中交易、保证金杠杆交易等类期货的交易方式进行买卖外汇、黄金、原油、期货等交易。

经司法审计,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FMG平台吸引投资人通过讯付、杉德国内第三方清算账户入金资金12385788.12元,出金资金12334829.99元,出入金资金共计24720618.11元;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LMAX清算账户外汇交易金额为1597074493.75美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洪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静安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洪某某的基本情况。

2.上海辖区证券公司名录(摘自证监会官网),证明了FMG平台无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的经营资质。

3.同案犯傅某某与被告人洪某某的微信聊天截图、同案犯纪某某的招商银行流水以及傅某某与其公司财务的往来邮件,证实了傅某某向被告人洪某某购买了MT4软件的白标服务。

4.FMG平台的网页截图、MT4软件、LMAX清算账户的网页截图、被告人洪某某以及同案犯傅某某、纪某某的供述,证实了FMG平台向投资者提供了链接在MT4软件上进行类期货交易。

5.经同案犯纪某某、傅某某签字确认的讯付、杉德两个国内第三方清算账户的入金记录,证实了投资人在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通过讯付、杉德两个清算账户向FMG平台入金。

6.投资人刘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证实了其在FMG平台出入金的投资情况。

7.FMG平台在LMAX清算账户中的经营金额汇总以及在境内讯付、杉德第三方清算账户的交易记录、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告人洪某某参与非法经营的数额。

8.静安分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证实了被告人洪某某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协助同案犯纪某某、傅某某从事集中竞价、保证金交易等类期货方式的非法交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洪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冠

检察官助理 王  韬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五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一册。

3、换押证、案犯身份卡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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