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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甲、叶某甲等二十二人涉嫌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住******村下坂后埔洋**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市,住**市**镇**村水磨**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住**县**村委会吴村四队**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市,住**市**镇潭美街**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1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市,住**市**村仙境**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6月21日被丰城市公安逮捕。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市,住**县**镇联盟村坑口**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1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逮捕。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逮捕。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丁,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2007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逮捕。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戊,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己,绰号“康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庚,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辛,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2007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9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第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6月12日魏某辛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魏某壬,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1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邬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丰城市公安局批2019年7月2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癸,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子,绰号“康板”,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03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5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03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5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丑,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04月1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5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所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洪某甲、叶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魏某戊、魏某癸、魏某辛、魏某己(3622021995********)、魏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子(3622021995********)、魏某壬、罗某甲、魏某丑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魏某庚、叶某乙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邬某甲、魏某丙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乙、魏某乙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丁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甲、叶某甲、张某甲所在网络赌博工作室,在网络赌博网站[域名138789.co(备用:138111.co、138888.co、13813.co)]发展赌博代理,赌博代理发展代理和会员供丰城市等地赌徒在其赌博网站内进行赌博活动,赌博网站内有重庆时时彩、澳洲幸运5、北京赛车等多种赌博方式,赌博会员建立微信和QQ赌博群开设赌场,其操作模式是购买赌博机器人软件与会员的账号绑定,再与上线提供的盘口(赌博网站)账号绑定,实现群内机器人软件自动上下分、赌资赔付计算、赌资流水统计等一体化操作的赌博模式。其获利方式为从上游赌博网站公司得到流水返点,并将部分返点返给赌博代理和会员,赚取其余赌资流水的返点。

被告人洪某甲和叶某甲共用赌博网站微信号“大白”、“拉斯”在工作室分别负责白天和晚上的工作,在赌博网站中担任财务,负责在盘口开设代理账号,发放登入赌博网站所需的搜索码(搜索码由后庄设定)给赌徒赌博,同时负责赌博网站的出入账,帮助代理或会员上分、下分进行赌博转账。

被告人张某甲从2018年3月份开始在赌博网站工作室上班,通过被告人洪某甲或叶某甲发送的搜索码进入赌博网站,用西游记软件挂盘口(赌博网站中有“澳洲幸运5”、“重庆时时彩”等游戏),将登入盘口的二维码发送给微信群中的代理或会员,代理或会员通过盘口的二维码进入赌博网站选择赌博游戏并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卡转账赌资。当被告人洪某甲或叶某甲收到赌博转账时,再和被告人张某甲进行确认再给赌博代理或会员上分(1元=1分),赌博下分也是通过西游记软件来进行兑分转账。   

被告人洪某甲、叶某甲在网络赌博工作室发展被告人黄某甲、叶某乙为赌博网站代理。被告人黄某甲、叶某乙发展陈某甲为代理,并将获取的“138888.co”赌博网站管理账户交由被告人陈某甲使用,被告人陈某甲以此账户开出多个用于在该赌博网站下注赌博的会员账号,并将开出的会员账号提供给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己(绰号“康熙”)、魏某戊、魏某丁、魏某庚、魏某辛等人用于组建微信、QQ赌博群参赌博。被告人黄某甲、叶某乙、陈某甲通过其发展的下线会员账号下注流水,获取后庄2.9%的返点提成,将其中2.8%返点返还下线代理从中非法获利。

自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底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名为“风的季节”的人获取“138.888.com”赌博网站管理员账户,以此账户开出多个用于在该赌博网站下注赌博的会员账号,并将开出的会员账号提供给魏某乙、李某乙、魏某戊、魏某丁、魏某辛、魏某壬、邬某甲、魏某癸等人用于组建微信、QQ赌博群参与该赌博网站下注赌博。李某甲通过其发展的下线代理商会员账号下注流水获取后庄2.8%的返点提成,李某甲将其中2.7%返点返还下线代理商魏某乙、李某乙、魏某戊、魏某丁、魏某辛、魏某壬、邬某甲、魏某癸等人,其获取当中0.1%流水返点。    

被告人魏某甲通过陈某甲成为赌博网站赌博会员,同时建立微信和QQ赌博群,拉拢赌博人员在群内以下注重庆时时彩和澳洲幸运5的形式赌博,安排魏某己(绰号“康板”)、罗某甲为参赌人员上下分。魏某甲在2017年底至2018年中秋赌博群运营期间,其以300元每日的工资支付给被告人魏某己(绰号“康板”)用以管理群内玩家上下分事宜。2019年2月下旬,被告人魏某甲重新组建网络赌博群,同时将参赌玩家重新拉入群内继续赌博,同样以被告人陈某甲为上线挣取差价,同时以300元每日的工资招揽被告人罗某甲帮其管理QQ群内玩家上下分事宜。

2016年年底被告人魏某乙在海南三亚开出租房,当时被告人魏某乙被微信附近的人(陌生网友)拉其进了一个群名叫“英皇娱乐”的微信群,当时群里有四五十个群成员,都是在这个群里面下注重庆时时彩。被告人魏某乙刚开始几百几百的向里面充值下注,其以此方式一直玩到了2017年上半年,魏某乙因在群里输了很多钱,之后该赌博群的群主就和被告人魏某乙聊天并告诉其自己开群好处有两个:一个是后庄给的赔率高一点,另一个是如果群里有其他人下注,自己还能挣点钱。于是被告人魏某乙就通过该群主弄了一个盘口,自己开始开群赌博,起初除了被告人魏某乙在群里玩,另外其同村的魏某甲、魏某庚、魏某戊、魏某癸、魏某辛、魏某丁等人也被魏某乙拉到了这个群里开始下注赌博。被告人魏某乙开这个赌博群一直到2017年下半年十月左右,被告人魏某乙通过魏某甲结识了陈某甲、李某甲,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魏某乙了解到陈某甲和李某甲都是在做这行。由于当时魏某乙对比了一下其之前拿盘口的那流水返点是2.2%,而陈某甲、李某甲这边给出的盘口返点是2.7%,于是魏某乙在2017年底的时候就没有在之前那边拿盘口了,而是换到陈某甲和李某甲这边拿了盘口,在换到这边来之后被告人魏某乙有时候是用陈某甲的盘口,有时候是用李某甲的盘口。直到2018年下半年的时候,因为陈某甲卷跑了其9万多元赌资,所以魏某乙就和陈某甲闹翻了,魏某乙便没有再用陈某甲给的盘口,从那个时候开始魏某乙就一直用李某甲给的盘口到2018年底,之后魏某乙就没有再开了。

 2018年期间,被告人魏某丙通过在福建泉州南安市人陈某甲处获取赌博网站下线代理权,并自己建立QQ赌博群,拉拢赌博人员在群内以下注重庆时时彩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魏某丙通过机器人软件将赌博网站中奖赔率1.94倍修改为1.92倍的形式获取中间差价一万七八千元,同时上线陈某甲每日根据魏某丙所属的QQ赌博群下注流水总额的2.7%返还给魏某丙,被告人魏某丙为保留赌博人员将该非法获利全部返还给参赌玩家。

2018年4月份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李某乙代理重庆时时彩,在丰城市小港人李某甲处获取赌博网站下线代理权,并自己建立QQ赌博群,拉拢赌博人员在群内以下注重庆时时彩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李某乙通过机器人软件将赌博网站中奖赔率1.938倍修改为1.92倍的形式获利,同时上线李某甲,每日根据李某乙所属的QQ赌博群下注流水总额的2.5%返还给李某乙,为保留赌博人员李某乙将2.5%返还给参赌玩家,自己挣取0.018%流水返点。

2017年7月、8月魏某丁通过刘峰结识福建陈某甲后,通过陈某甲处获取赌博网站下线代理权,并自己建立QQ赌博群,拉拢赌博人员在群内以下注重庆时时彩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魏某丁以此方式经营谋利至2018年9月关停。在此期间,魏某丁以每日300元工资招揽其同村人员被告人魏某丑帮其管理群内上下分事宜,魏某丑从中获利6000余元。魏某丁在经营期间,长期以微信号“中国”以及支付宝账号“葡京”进行赌资进出交易,以此方式获利数万元。

2018年期间,被告人魏某戊通过陈某甲处获取赌博网站下线代理权,并自己建立QQ赌博群,拉拢赌博人员在群内以下注重庆时时彩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魏某戊通过机器人软件将赌博网站中奖赔率1.94倍修改为1.92倍的形式获取中间差价两万余元,同时上线陈某甲每日根据魏某戊所属的QQ赌博群下注流水总额的2.7%返还给魏某戊,为保留赌博人员将该非法获利返还给参赌玩家。

2018年期间,被告人魏某子(康熙)通过在福建泉州南安市人陈某甲处获取赌博网站下线代理权,并自己建立QQ赌博群,拉拢赌博人员在群内以下注重庆时时彩的形式进行赌博。魏某己通过机器人软件将赌博网站中奖赔率1.94倍修改为1.92倍的形式获取中间差价一万余元,同时上线陈某甲每日根据魏某己所属的QQ赌博群下注流水总额的2.7%返还给魏某己,魏某己为保留赌博人员将该非法获利全部返还给参赌玩家。

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魏某庚通过魏某乙等人介绍在陈某甲处获取赌博网站下线代理权,并自己建立QQ赌博群,拉拢赌博人员在群内以下注重庆时时彩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魏某庚每日从上线陈某甲处获取QQ赌博群下注流水总额的2.7%返点,魏某庚将其中2%的流水返点返还给赌博群中参赌人员,自己通过获取0.7%的流水返点获利五六千元。

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魏某辛通过魏某丁认识了上线陈某甲及上线李某甲,通过在上线陈某甲及李某甲那面购买盘口,并购买软件机器人建立QQ网络赌博群,拉拢赌博人员在群内以下注重庆时时彩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魏某辛通过机器人软件将赌博网站中奖赔率1.94倍修改为1.92倍的形式获利,同时上线、陈某甲、李某甲,每日根据魏某辛所属的QQ赌博群下注流水总额的2.7%返还给魏某辛,为保留赌博人员魏某辛将流水返点返还给参赌玩家。

2018年年底魏某壬帮代理商魏某丁上下分,至2019年元旦过后自己开始代理重庆时时彩,被告人魏某壬通过在丰城市小港人李某甲处获取赌博网站下线代理权,并自己建立QQ赌博群,拉拢赌博人员在群内以下注重庆时时彩的形式进行赌博。魏某壬通过机器人软件将赌博网站中奖赔率1.94倍修改为1.92倍的形式获利,同时上线李某甲,每日根据魏某壬所属的QQ赌博群下注流水总额的2.7%返还给魏某壬,为保留赌博人员将2%返还给参赌玩家,自己挣取0.7%流水返点。

2018年6月份至2019年1月初邬某甲代理重庆时时彩,被告人邬某甲通过在丰城市小港人李某甲处获取赌博网站下线代理权,并自己建立QQ赌博群,拉拢赌博人员在群内以下注重庆时时彩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邬某甲通过机器人软件将赌博网站中奖赔率1.94倍修改为1.92倍的形式获利,同时上线李某甲,每日根据邬某甲所属的QQ赌博群下注流水总额的2.7%返还给魏某壬,为保留赌博人员将2.5%返还给参赌玩家,自己挣取0.2%流水返点。

2018年期间,被告人魏某癸,通过在陈某甲处获取赌博网站下线代理权,并自己建立QQ赌博群,拉拢赌博人员在群内以下注重庆时时彩的形式进行赌博。魏某癸通过机器人软件将赌博网站中奖赔率1.94倍修改为1.92倍的形式获取中间差价,同时上线陈某甲每日根据魏某癸所属的QQ赌博群下注流水总额的2.7%返还给魏某癸,为保留赌博人员将该非法获利返还给参赌玩家。

此案扣押涉赌资金706.6万,其中被告人洪某甲、叶某甲、张某甲所在网络赌博工作室已退涉赌资金340万;被告人洪某甲已退获利20万元;被告人叶某甲已退获利15万元;同案嫌疑人梁某某(另案处理)已退获利1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已退获利10万元;被告人黄某甲获利2万元左右,已退获利资金和涉赌资金总共55万元;被告人叶某乙获利2万元左右,已退获利资金和涉赌资金总共55万元;被告人陈某甲获利2万元左右,已退获利资金和涉赌资金总共15万元;被告人李某甲获利2万元左右,已退获利资金和涉赌资金总共10万元;被告人魏某甲获利1到2万元左右,已退获利资金和涉赌资金总共30万元;被告人魏某乙获利5000至6000元左右,已退获利资金和涉赌资金总共17万元;被告人魏某丙获利1.8万元左右,已退获利资金和涉赌资金总共26万元;被告人李某乙获利1万元左右,已退获利资金和涉赌资金总共11万元;被告人魏某己(3622021995********)获利1万元左右,已退获利资金和涉赌资金总共30万元;被告人魏某戊获利2万元左右,已退获利资金和涉赌资金总共10万元;被告人魏某丁获利数万元左右,已退获利资金和涉赌资金总共9万元;被告人魏某庚获利5000至6000元左右,已退获利资金和涉赌资金总共8万元;被告人魏某辛获利1万元左右,已退获利资金和涉赌资金总共8万元;被告人魏某壬获利1.5万元左右,已退获利资金和涉赌资金总共3万元;被告人邬某甲获利1万元左右,已退获利资金和涉赌资金总共3万元;被告人魏某癸获利1万元左右,已退获利资金和涉赌资金总共10万元;被告人魏某子(3622021995********)获的工资5万元左右,已退工资共5万元;被告人罗某甲获的工资1万元左右,已退工资1万元;被告人魏某丑获的工资6千元左右,已退工资6千元。

本案初始冻结涉赌资金628.3312万元。经司法鉴定和丰城市公安局侦查,认定其中509.6909万元与本赌博案件有关联,并将其继续冻结,随案移送。其余原始冻结资金予以解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罗某乙、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洪某甲、叶某甲、张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及鉴定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叶某甲、张某甲、黄某甲、叶某乙、陈某甲、李某甲、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李某乙、魏某己(3622021995********)、魏某戊、魏某丁、魏某庚、魏某辛、魏某壬、邬某甲、魏某癸、魏某子(3622021995********)、罗某甲、魏某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叶某乙、陈某甲、李某甲、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李某乙、魏某己(3622021995********)、魏某戊、魏某丁、魏某庚、魏某辛、魏某壬、邬某甲、魏某癸作为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洪某甲、叶某甲、张某甲、魏某子(3622021995********)、罗某甲、魏某丑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仍为其工作,提供帮助,他们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洪某甲、叶某甲、张某甲、黄某甲、叶某乙涉赌金额均达到情节严重情形。被告人洪某甲、叶某甲、张某甲、黄某甲、叶某乙、陈某甲、李某甲、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李某乙、魏某己(3622021995********)、魏某戊、魏某丁、魏某庚、魏某辛、魏某壬、邬某甲、魏某癸、魏某子(3622021995********)、罗某甲、魏某丑属于共同犯罪,且为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魏某乙、魏某丙、李某乙、魏某己(3622021995*********)、魏某戊、魏某庚、魏某辛、魏某壬、邬某甲、魏某癸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洪某甲、叶某甲、张某甲、黄某甲、叶某乙、陈某甲、魏某甲、魏某丁、魏某子(3622021995********)、罗某甲、魏某丑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叶某乙、陈某甲、魏某甲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深挖上线和同案犯,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鹏 晏苏婷

检察官助理:张永胜

  (院印)

  2020年 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甲、叶某甲、魏某丁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魏某辛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叶某乙、陈某甲、李某甲、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李某乙、魏某己(3622021995********)、魏某戊、魏某庚、魏某壬、邬某甲、魏某癸、魏某子(3622021995********)、罗某甲、魏某丑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本案丰城市公安局扣押、冻结涉赌资金1216.2909万元,案卷附有相关证明。

4.《认罪认罚具结书》2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22份。

6. 量刑建议书22份。

7.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8.光盘3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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