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32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2********,黎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洪某乙,绰号“阿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6********,黎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14时许,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线人的举报到**镇**村委会**队抓捕网上逃犯洪某丙时,遭到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和洪某丁(已判决)、洪某戊(已判决)、洪某己(已判决)、洪某庚(已判决)等人的恶意阻挠。参与抓捕民警表明身份后,洪某甲、洪某乙和洪某丁、洪某戊、洪某己、洪某庚等人辱骂、威胁民警,强行夺下民警的工作证件进行拍照示威,威胁民警撤离现场,执勤民警劳某某被洪某乙殴打一拳,协警韦某某被洪某甲推打,导致洪某丙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等;
2.证人洪某庚、洪某丁、洪某戊、洪某己、洪某辛、王某某、陈某某、劳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手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结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洪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判处洪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神标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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