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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甲、洪某乙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711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428198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长武县**镇**村**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村**号,农民。2013年5月29日因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3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乙,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428198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长武县**镇**村**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2014年6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3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11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洪某甲窜至本市未央区凤城四路伺机行窃。2014年4月28日凌晨,被告窜入海荣豪佳花园小区借助放空调室外机平台和空调下水管道爬至3号楼1**4室,翻窗进入客厅,盗走小米2S手机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卡西欧手表一块、18K金项链一条以及玉器挂件两块、面值50的欧元一张,后逃离现场。接着,被告又采取同样手法爬至该栋楼1304室,翻窗进入客厅,盗走现金3000元、罗西尼手表一块,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罗西尼手表价值人民币980元;被盗的小米2S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卡西欧手表价值人民币900元、克徕帝18K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52.98元、绿色椭圆形玉坠价值人民币1800元、白色花状玉坠价值人民币15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5103元。经中国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提供案发当日,欧元的外管局中间价为50欧元折合人民币为425.34元。被盗物品现已追回并发还。

3、2014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洪某甲再次窜至本市凤城四路电信小区,借助放空调室外机平台和下水管道爬至该栋楼501室,翻窗进入客厅,盗走沙发上手提包内现金17000元。尔后,被告又爬至该栋楼601室,翻窗进入客厅,盗走衣帽架上一女士包内现金500元,后逃离现场。被盗现金已挥霍。遂后,被告人洪某甲又转至该栋楼的北面,采用同样的办法进入802室,盗走客厅沙发上女士包内现金800元钱,后逃离现场。被盗现金已挥霍。

4、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洪某甲将盗窃来的两部手机交给被告人洪某乙让其变卖。洪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该物品为被盗赃物的情况下,转卖于他人,从中获利。十日后,被告洪某甲又将盗窃来的两块手表送给洪某乙,并将盗窃来的标有18K金项链及其玉器挂件交给洪某乙让其变卖,洪某乙在明知该项链为被盗赃物的情况下,以500元价格收购。

2014年6月23日、26日,被告人洪某乙、洪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价格鉴定;

3、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5、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目无国法,连续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乙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唯被告人洪某甲因盗窃罪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茜

2014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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