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泉州市洛江区**镇庄**村**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8********,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泉州市洛江区**镇庄**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提请本院批准逮捕,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泉州市洛江区**镇庄**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提请本院批准逮捕,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丁,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泉州市洛江区**镇庄**村**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4月14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12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洪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洪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3月23日、2019年5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29日;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7日;自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14;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中午,被告人洪某丁的母亲被害人杜某某在泉州市洛江区**镇庄**村**庄房子边上晒木炭,邻居被告人洪某乙担心木炭燃烧与被害人杜某某及被告人洪某丁发生争吵,后被各自家里人劝回。当日22时许被告人洪某丁将中午与被告人洪某乙吵架的事情告诉其儿子被告人洪某甲,后被告人洪某甲因当天中午吵架一事打电话给被告人洪某乙的弟弟被告人洪某丙,通话过程中双方发生吵架、互相辱骂,并约架。
被告人洪某丙接电话时被告人洪某乙正驾驶车辆载着其女朋友朱某某、被告人洪某丙、黄某某(另案处理)往家中行驶。为了避免在打架中吃亏,被告人洪某丙挂掉电话后,被告人洪某乙叫黄某某一同回被告人洪某乙的家中。被告人洪某甲挂掉电话之后,即拨打电话纠集赵某某、洪某戊等人来帮忙打架,并与被告人洪某丁走到家旁边的村道等被告人洪某丙等人。
约架后约五分钟,被告人洪某乙即驾驶车辆到家旁边的村道上,停车后被告人洪某甲与黄某某立即扭打在一起,而后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丁与被告人洪某乙、洪某丙、黄某某相继扭打在一起,朱某某持扫把帮忙打架。斗殴期间,被告人洪某乙持棍打伤被告人洪某甲手掌、被告人洪某丁头部;被告人洪某甲持棍击打被告人洪某丙头部。被害人杜某某在拉架的过程中受损伤。
经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洪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洪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洪某丙未见明显损伤;被害人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洪某丁均于2018年3月5日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河市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洪某丁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病历材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己、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洪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的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洪某丁纠集多人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有持械斗殴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忠华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洪某丙现取保候审在泉州市洛江区**镇庄**村**庄**号,联系电话1875940****;被告人洪某丁现取保候审在泉州市洛江区**镇庄**村**庄**号,联系电话1359993****。
2.案件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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