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7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南伞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陈某某、洪某甲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底,被告人洪某某、洪某甲、陈某某三人相互邀约后,从福建经昆明到达**镇,在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中缅边境便道出境至缅甸老街。同年4月29日凌晨5时左右,三人结伙从中缅边境1**号界桩附近便道步行进入中国**后入住“**酒店”。当日08时30分,镇康县公安局开展酒店日常检查时将三名被告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某、洪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洪某甲、陈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洪某甲、陈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洪某甲,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洪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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