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17时30分,被告人洪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洪某乙和黄某某,沿**省道由霞山方向往雷州方向行驶,行驶至麻章区**镇**门口路段时,在闪避一辆对向行驶左转弯由戴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时失控跌倒,二轮摩托车乘客洪某乙和黄某某在摔倒过程中,恰遇一辆由蔡某某驾驶的粤G1****轻型厢式货车对向行驶而至,洪某乙被粤G1****轻型厢式货车碰撞、碾压,黄某乙被粤G1****轻型厢式货车碰刮,造成洪某乙现场死亡、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洪某甲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戴某某、洪某乙、黄某某不承担责任。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洪某甲分别与被害人黄某某及死者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洪某甲向死者洪某乙家属赔偿3万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光强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205****
2.案卷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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