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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 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洪某甲和朋友在歙县城东经济开发区的一家烧烤摊吃饭。席间洪某甲喝了约半斤的牛栏山牌白酒。饭后,洪某甲就在自己的车上休息。次日(6月25日)凌晨,洪某甲驾驶浙******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开发区驶往徽园。3时05分,洪某甲驾车经过歙县公安局路口(215省道211公里200米)时,车辆撞上同向的机非隔离护栏。发生交通事故后,洪某甲下车对现场进行了简单清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后从现场逃逸,将车停在200米外的天润发超市门口停车位上休息。接到报案的交警,很快找到正在浙******小型普通客车上休息的洪某甲。经对洪某甲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216mg/100ml,随即带洪某甲至歙县人民医院抽血。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洪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93.9 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护栏损失2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洪某甲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交警大队护栏赔偿款转帐回单等书证;

2、证人洪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皖公立司鉴【2019】毒鉴字第766号司法鉴定意见;

5、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醉酒驾驶车辆发生碰撞道路上机非隔离护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从现场逃逸,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赔偿了护栏损失,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酌情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红缨

检察官助理:胡秀智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甲现住**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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