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8时许,岷县**镇**村村民洪某甲驾驶甘J9***1号普通二辆摩托车行驶至岷县西江镇商场街道时,被西江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甘天司鉴【2019】毒字第19100ZZ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洪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包某某洪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酒精检测等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附:1.被告人洪某甲现住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193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1份,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