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洪某甲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1〕127号

被告人洪某甲(曾用名:洪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2日22时2分许,被告人洪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C号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桐东线与104国道交叉路口时被群众举报,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洪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mg/100ml,属醉酒。

归案后,被告人洪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及卡口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身份资料、嫌疑人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行驶轨迹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郑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庆彬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