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洪某甲(曾用名洪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号,住福鼎市**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洪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路开往本市**大厦路段方向,于19时45分许行经本市城区**路**号前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陈某乙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相刮碰,发生事故后陈某乙女儿报警,随后被告人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洪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5.6mg/100ml。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洪某甲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次日,被告人洪某甲因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1月7日民警至拘留所将被告人带至福鼎市公安局接受讯问。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的照片。
2.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调取的被告人洪某甲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福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谢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洪某甲供述和辩解。
6.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7.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8.福鼎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从轻处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天至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至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彩铃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067****。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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