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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19〕699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 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7月6日被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05年9月16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5年9月16日至2008年3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甲于2007年10月间,在明知同案人苏某甲(另案处理)、洪某丙、苏某乙(均已判)等人准备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集体土地上填土,且该村村民反对,仍在同案人苏某甲等人的纠集下,合谋强行填土,并商定准备枪支、木棒等工具到填土现场恐吓前来阻止的村民。2007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洪某甲伙同同案人洪某丙、苏某乙等多人携带二支枪支及八枚子弹、木棒等工具,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埠上南洋沟填土,并将枪支及子弹藏于附近田园伺机作案。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村民闻讯赶到现场,双方发生冲突并致被害人洪某乙受伤,同案人张某某见状到附近田园中取出藏匿的枪支及子弹,准备威吓村民,后被村民抓获,枪支及子弹被村民缴获上交公安机关。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送检的猎枪和仿“六四”手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猎枪弹为12号猎枪弹,手枪弹是“六四”手枪弹。

被告人洪某甲于2019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丙、苏某乙、洪某丁等多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合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泽锦

20191115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洪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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