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276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74********,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洪某甲伙同洪某乙、洪某丙、洪某丁、李某甲、陈某某(后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镇**村委会**村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在建房屋的土地权属为其村所有为由,多次到对方土地上阻挠他人正常动工建设。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洪某甲等人到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工地上,将玻璃碎、泥土等物品填埋进基建坑,阻挠工人施工。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基建坑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50元。
2、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洪某甲伙同村民到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工地上阻碍工人施工。部分村民用铁铲等工具将泥土、石头填埋进基建坑。洪某甲则在现场用记事本记录参与阻挠施工的村民名字,进行工分记录。
3、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洪某甲等人到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工地上,将泥土等杂物填埋进基建坑。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基建坑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50元。
4、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洪某甲等人到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工地上,拆除工地的围蔽物。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围蔽物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84元。
5、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洪某甲伙同陈某某等人到**镇**村委会**村路口李某丁的旧货店,拆毁该店的铁皮和棚布。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铁皮和棚布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6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视频;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借事生非,合伙到他人在建房屋工地,拦截对方施工,多次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海 容
2020年8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洪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叁册;
3、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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