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674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萧山区**镇**村村委会主任、杭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06年10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左右,杨某某锋、张某某、俞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洪某甲为争夺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的**项目土方工程(工程价格900余万元),遂让时任萧山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张某某联系合法中标的杭州**土石方有限公司负责人常某乙和工程施工负责人金某某等人进行两次“谈判”。在“谈判”中,杨某某锋、张某某、俞某某及被告人洪某甲等人以威胁控制**倒土点、举报非法倒渣土、扬言用车撞击工程车等方式,强迫金某某等人退出该土方工程。后被害人金某某为了工程能够正常施工,通过郁某某向张某某、俞某某支付人民币40万元,上述人员的一系列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洪某甲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俞某某、张某某已退出赃款40万,被害人金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合同复印件、工程材料、杭州萧山**项目土(石)方工程开标汇总表、杭州萧山****项目土(石)方工程洽谈纪要、投标承诺函、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感谢信、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郁某某、王某某、赖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乙、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甲及同案人杨某某、俞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峰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3册、检察卷1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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