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洪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l972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l0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洪某甲家因不满邻居洪某乙家在其家墙边烧纸钱,双方引发口角,继而发生扭打,洪某甲用手打了洪某乙的胸部和头部,洪某乙的妻子蔡某某见状欲上前抓洪某甲时,被洪某甲踢倒在地上,致蔡某某右膝关节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蔡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洪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病历材料等书证;

2.证人洪某丙、洪某丁、洪某戊、吴某某、林某某某、洪某己、洪某庚、洪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法医鉴定意见书;

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因邻里纠纷,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良德

2020110

附:1.被告人洪某甲现羁押在潮阳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一起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