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住**镇**村**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被告人洪某甲经人介绍与被害人段某某认识,后二人发展为恋爱关系。2019年年初,段某某与前夫和好,提出与洪某甲分手,洪某甲一直不同意,对分手感到委屈和不甘心。4月29日7时许,洪某甲到段某某租住的**小区内找段某某,二人在小区外一巷子内相遇,后发生争吵,洪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剪刀朝段某某脸上戳,被段某某躲开戳在其头部,段某某转身想跑,洪某甲又用剪刀戳在段某某后背,并将段某某拉倒在地,用剪刀朝段某某胸部戳,附近居民见状将洪某甲拉开,将其剪刀夺下,段某某趁机跑回家,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洪某甲乘坐出租车离开现场。
2019年5月3日,洪某甲哥哥洪某乙到医院赔偿给段某某10000元作为医疗费。
2019年5月7日,经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左侧液气胸,左肺压缩30%以上,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3e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应评定为轻伤一级;其左肩胛骨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c之规定,损伤程度应评定为轻伤二级;其左肋骨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5a之规定,损伤程度应评定为轻微伤;综上,段某某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洪某甲人员基本信息、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2019】8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复印件一份、抓获经过、到案经过、随州市中心医院出具的段某某的病情证明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余某某、叶某某、包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 4. 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9】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因感情纠纷故意殴打段某某,致段某某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华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甲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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