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洪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洪某甲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洪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洪某甲、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洪某甲到汕头市区**医院2号门门口,使用上述方法撬盗被害人洪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捷佳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876元),后以320元的价格销赃给上述江西女子;
2019年4月9日9时许,被告人洪某甲到汕头市区**路与**路交界处的**超市门口,使用上述方法撬盗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上海永久牌TDR003Z电动自行车(无法估价),后以300元左右的价格销赃给上述江西女子;
2019年7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洪某甲到汕头市区**医院2号门门口,使用上述方法撬盗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无法估价),后以450元的价格销赃给上述江西女子;
2019年7月9日8时多,被告人洪某甲到汕头市区**医院门口附近,使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源牌TDR15066Z型电动自行车(无法估价)盗走,后驾驶盗得的车辆行驶至**路与**交界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现场缴获“T”型撬盗工具1套,扣押绿源牌TDR15066Z型电动自行车1辆,扣押的上述车辆已发还被害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案发现场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材料等;
2、被害人周某某、洪某乙、郑某某、蔡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贵
附:1、被告人洪某甲被羁押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补充材料20页 ;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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