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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193号 

  被告人洪某甲,曾用名洪某乙、洪某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在本市宝安区**路**烧烤店工作,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暂住深圳市宝安区**区**花园**栋**单元**房。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上旬,被告人洪某甲入职位于本市福田区**街道**路**号**园的**馆当服务员。洪某甲上班时看到**馆收银台存钱柜的钥匙放在收银台抽屉里,萌生盗窃店里营业款的想法。同年7月14日4时许,被告人洪某甲下班后又偷偷回到**馆,从收银台抽屉里取得存钱柜的钥匙,用钥匙打开存钱柜,盗窃存钱柜里的现金人民币11400元;同月16日3时许,被告人洪某甲用同样方式盗窃现金人民币约3000元;同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洪某甲还以同样方式盗窃现金人民币约3000元。被告人洪某甲三次共盗取现金人民币18000余元,其中15000元用于网络赌博,3000多元用于吃喝。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洪某甲经民警侦查抓获。次日,被告人洪某甲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还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承诺书、收条、委托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甲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心悦

检察官助理:李棠棠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保证人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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