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108号
被告人洪某甲(曾用名洪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幢**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洪某甲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洪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上线人员“隔壁老王”等人收购“四件套”(即身份证照片、银行卡、手机号码卡、银行U盾)等信息用于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在汕头市金平区**路的中国农业银行和汕头市区**路的中国民生银行等营业厅以其本人的身份办理了两张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0136*******;中国民生银行卡账号5000000************)和对应的U盾,并在“隔壁老王”要求下以其本人身份办理了两张电话号码卡用于绑定上述银行卡,随后以800元的价格将上述两套“四件套”销卖给“隔壁老王”。
经查,2019年5月26日,同案人对被害人邱某某、孙某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被害人邱某某被诈骗的15000元均转入被告人洪某甲出售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中;被害人孙某某被诈骗37900元,其中4000元转到被告人洪某甲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转账流水,户口材料,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相关帐户流水帐,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材料等;
2、被害人邱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出售银行卡等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家贵
检察官助理 周厚华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洪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卷;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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