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广东省揭阳市**区**镇**村**座**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洪某甲预谋通过卖游戏装备实施诈骗,在QQ空间发布卖游戏装备的广告,2017年10月27日张某某通过QQ购买游戏装备后,洪某甲通过虚构装备P图、“解除账号风险”、“激活装备”、“冻结游戏账号”、“冻结游戏资金”等方式,前后骗取张某某人民币729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账户交易明细、发还清单等书证;2.搜查笔录;3.电子数据;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5.证人洪某乙证言;6.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伟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甲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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