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580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群众,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2018年11月23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8日,宁波**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判,现更名为宁波**建设有限公司)向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办事处承包了江口街道太阳新村废弃采石场环境整治工程,2015年4月15日,宁波**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周某某(已判)将该工程交由被告人洪某甲、奚某某、陈某某(已判)等人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15年4月16日开始正式施工。施工期间被告人洪某甲、奚某某、陈某某等人越界开采。宁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越界开采的情况向被告人洪某甲、奚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了书面通知,要求停工整改。但被告人洪某甲等人不听劝阻,继续越界开采。至2015年7月25日,被告人洪某甲、奚某某、陈某某等人在该工程越界非法开采石渣4.1813万吨,经估价,石渣价值人民币1045325元。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洪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友谊关口岸入关回国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全国人口常住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台州市黄岩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黄岩江口街道太阳新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建设设计的批复、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照片、宁波**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罚没财产专用收据、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意见呈批表、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违法用地停工通知书存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送达回证、关于新前屿下经营性建筑石料矿山出让等土地(矿山)相关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询问笔录、工程开工报告、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黄岩区江口街道太阳新村废弃采石场生态治理工程的函、协议书、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关于黄岩区江口街道太阳新村废弃采石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期)的函、中标基本情况、岩渣购买结算清单;
2.证人证言:仇某某、任某某、贺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叶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洪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黄岩区江口街道太阳新村废弃采石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情况说明、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办事处、江口街道太阳新村村委会证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奚某某、已判同案犯陈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黄价认(2019)071号关于石渣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太阳新村废弃采石场生态环境整治工程(2014.4.28-2015.7.25)资源储量估算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洪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 熙
检察官助理 丁文爽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718****。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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