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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龙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洪某甲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里**镇**村**号。曾某某201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甲龙经预谋后,于2019年11月10日 20时某某,携带1把螺丝刀,骑自行车到达普宁市流沙北街道西陇村玉沙宛“高德楼”居民楼楼下,趁无人之机,采用持螺丝刀将电动车电门锁撬掉的手段,盗窃被害人林嘉祥1辆黑色绿佳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0多元)。破案后,赃车已追回归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截图、销售货票、户某某、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被害人林嘉祥的陈述;3.被告人洪某甲龙的某某;4.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龙在前罪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赖XX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某某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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