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231号
被告人洪树坚,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树坚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自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6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3月2日,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洪树坚在南安市**镇非法经营“六合彩”,通过微信、网络等方式接受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张某某、洪某丁、黄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总金额为人民币555064元,并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及现金等方式进行资金结算。被告人洪树坚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将其中约10万元的投注资金通过赌博网站报给魏某某(另案处理)。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洪某甲多次通过微信、网站等方式向被告人洪树坚投注“六合彩”用于赌博,通过微信转账向洪树坚支付“六合彩”投注赌资,累计投注赌资人民币77256元。
2、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洪某乙多次通过网站向被告人洪树坚投注“六合彩”用于赌博,通过银行卡向洪树坚支付“六合彩”投注赌资,累计投注赌资人民币128300元。
3、2018年10月4日和10月6日,张某某两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洪树坚投注“六合彩”用于赌博,通过微信转账向洪树坚支付“六合彩”投注赌资人民币1600元。
4、2017年8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洪某丙多次通过电话、微信方式向被告人洪树坚投注“六合彩”用于赌博,通过微信、银行卡等方式向洪树坚支付“六合彩”投注赌资,累计投注赌资人民币44570元。
5、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洪某丁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洪树坚投注“六合彩”用于赌博,累计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10123元。
6、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黄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洪树坚投注“六合彩”用于赌博,累计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93215元。
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洪树坚在南安市公安局作为证人配合调查时,被民警发现其手机中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信息,遂被调查并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查询记录、资金往来明细、工作说明、微信账户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洪某甲、洪某乙、张某某、洪某丙、洪某丁、洪某戊的证言;
4、被告人洪树坚及同案犯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手机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树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数额为人民币55506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傅承奎
代理检察员:欧钧毅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洪树坚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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