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洪毅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街道**村**路**号。曾因招摇撞骗于2010年3月3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招摇撞骗于2011年4月18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招摇撞骗于2011年6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招摇撞骗于2013年1月7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招摇撞骗于2014年6月10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于2016年5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于2017年6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8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毅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毅耐明知在疫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许多人急需购买口罩防疫,于2020年2月8日通过自已的微信(微信号:******)朋友圈发布虚假售卖口罩信息,欲骗取他人钱财。2020年2月9日,被害人苏某某在泉州市洛江区**街道**社区卫生所上班时,看到被告人洪毅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的售卖口罩信息,遂联系被告人洪毅耐,欲向被告人洪毅耐购买口罩。被告人洪毅耐在没有口罩可以售卖的情况下,谎称其有医用口罩可以售卖,并以每个口罩人民币3元的价格向被害人苏某某售卖5000个医用口罩,共计骗取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苏某某于2020年2月9日通过微信先后六次将人民币15000元转给被告人洪毅耐。被告人洪毅耐将骗取的部分钱款用于购物及打赏网络主播等,并向被害人苏某某谎称口罩在江西高速公路上被海关扣押,无法将口罩发货给苏某某,后于2020年2月10日直接将苏某某的微信号码拉黑,不再与苏某某联系。
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洪毅耐于2020年2月12日14时许,在南安市**街道**村**路**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洪毅耐配合公安机关查扣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洪毅耐的手机一部;
2.书证:被告人洪毅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作说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毅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对作案手机、违法所得的扣押笔录等。
被告人洪毅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毅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毅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洪毅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彩云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洪毅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