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厦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洪永润,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2013年1月29日因犯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3日将本案报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7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8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23日,被告人洪永润向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谎称厦门****有限公司需要增资扩股,并承诺将款项存放于该公司账户(农村信用社账户:902041**********)由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全程监管,骗得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信任。而后,被告人洪永润指使他人冒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害人吴某乙签订借条等材料,并将虚假公章等交给被害人吴某乙保管,骗得被害人吴某乙在厦门农村信用联社*****柜台转账人民币2000万元至上述账户,随即被告人洪永润指使他人把上述款项转走。
事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讨,被告人洪永润均未还款,并提供了虚假房产证。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洪永润因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刑满释放后,被告人洪永润离开厦门,失去联系。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洪永润被上网追逃。2019年1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洪永润在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等;
2.书证:转账进账单、借条、保证函、工商查档资料、刑事判决书、证明、银行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蔡某某、郭某某、林某某、苏某某、汤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永润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等;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永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永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永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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