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洪求望,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921201463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大桥居委会212号。
被告人洪梅,女,1996年04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919960411382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汀溪乡郭冲村郭家村组33号。
被告人李杰出,男,1999年12月0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991205541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柱濮镇孟家庄村247号。
被告人王俊源,男,2000年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2000010300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达隆路25栋21号。
上列被告人于2018年12月9日因本案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求望、洪梅、李杰出、王俊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洪求望、洪梅、李杰出、王俊源多次售出本人名下银行卡为他人过账非正常资金,并将相关银行卡绑定微信提醒服务,及时了解卡内资金动向,伺机截留卡内资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30日,被害人陈峰被他人以其女儿名义,通过QQ联系后,骗取其转账人民币45000元至洪求望名下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 4800 1888 0289 378)。洪求望根据微信提醒方式获悉资金到账后,于同日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海淀区硅谷亮城支行通过挂失补卡的方法取得赃款450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2.2018年11月28日,被害人赵目珍被他人以单位领导名义,通过短信联系,骗取其转账人民币86000元至洪求望名下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 4800 1888 0415 270)。洪求望根据微信提醒方式获悉资金到账后,于同日伙同王东元(另案处理)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海淀区硅谷亮城支行通过挂失补卡的方法取得赃款860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3.2018年11月30日,西安石油大佳润实业有限公司会计鲁雪被他人以老板杨毅名义,骗付该公司钱款人民币980000元至洪梅名下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 4800 1888 0287 174)。其后洪求望根据银行到账信息,纠集被告人洪梅、李杰出、王俊源、王东元(另案处理)、郝安俊(在逃)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海淀区硅谷亮城支行办理挂失补卡及取现业务。因涉案账户被临时冻结,洪求望等人取款未得逞。随后在银行和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将再次前来等待办理业务的洪求望、洪梅当场抓获,后于同年12月1日将李杰出,王俊源抓获。破案后,赃款已发还被害单位。
另查明,高甲芳被诈骗案,其中赃款19880元通过中间人李海宾账户进入李杰出工商银行账户(尾号5378);穆啡被诈骗案,其中赃款1400元进入李杰出工商银行账户(尾号3733);李元元被诈骗案,涉案赃款98000元进入王俊源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尾号7572);张文萍被诈骗案,涉案赃款44000元进入王俊源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尾号757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鲁雪、罗鹏、王阳、谭文铮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峰、赵目珍等人的陈述;
4.同案犯王东元的供述;
5.被告人洪求望、洪梅、李杰出、王俊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求望、洪梅、李杰出、王俊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洪求望、洪梅、李杰出、王俊源已经着手实行本案第三起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琼英
附:
1.被告人洪求望、洪梅、李杰出、王俊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6册、光盘19张,《量刑建议书》1份;
3.本案扣押物品均暂扣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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