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洪礼耀,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号楼**门**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礼耀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洪礼耀在其位于本市东丽区**街**号的住处,利用电脑、手机登录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用其持有的赌博网站账号多次接受多名线下参赌人员在该赌博网站投注,通过银行卡、微信与其上线人员及线下参赌人员进行资金结算,并从其上线人员处获取线下参赌人员投注金额的返利。被告人洪礼耀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1802102元。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洪礼耀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银行转账流水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叶某某、洪某甲、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洪礼耀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光盘17张、电子取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礼耀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 晨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洪礼耀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电脑主机3台,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3部,银行卡16张(均暂存于公安东丽分局张贵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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