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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继成故意杀人案)_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六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洪继成,小名“春林”,男,生于1981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剑阁县人,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出租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剑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3日,经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剑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继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洪继成与黄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黄某某准备与丈夫离婚,但无钱退还1万元彩礼,洪继成便从父母处拿了1万元交给黄某某用于离婚。黄某某离婚后,与洪继成一同前往浙江温州务工。期间,二人感情破裂,多次发生争吵。后黄某某提出分手,洪继成便要求黄某某退还之前借给她的1万元及其他开支。黄某某向洪继成写了一张1万5千元的欠条,后离家外出。洪继成寻找无果,于2009年春节前回到剑阁县**镇老家,先后三次前往**镇**村**组黄某某家要钱,但只有被害人赵某某在家。洪继成向赵某某说明来意后,赵某某不认可洪继成和黄某某的关系,并且不相信黄某某欠洪继成的钱,双方三次均发生争执,且赵某某对洪继成有辱骂和泼水行为。洪继成也扬言,如果下次再不给钱,要杀害赵某某。

2009年2月2日上午8时,洪继成因起床晚,被父亲责骂,遂拿上旅行包准备外出务工,临走前再次前往黄某某家索要欠账。上午9时许,洪继成到达黄某某家,发现家中只有赵某某和被害人唐某某在家,赵某某正在厨房洗脸。洪继成便站在院坝内要求赵某某还钱,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赵某某将洗脸盆内的水泼到洪继成身上,洪继成将旅行包放在厨房街沿上,冲到厨房内对赵某某进行殴打,赵某某顺手从灶前拿起一根木棒向洪继成身上打去。在殴打过程中,洪继成抓起案板上菜刀去砍赵某某,赵某某便往厨房外跑,洪继成追上后向赵某某的后脑砍了一刀,赵某某转过身来与洪继成扭打,洪继成用刀又朝赵某某的头部砍去,赵某某用手阻挡,正好砍在了赵某某手上。唐某某见洪继成拿刀砍其婆婆,便跑到洪继成的面前去拉洪继成的手,洪继成横着一刀砍在唐某某的后脖子上,此时院中的狗跑到洪继成身边对其进行扑咬,洪继成见状用菜刀朝狗头上猛砍一刀,由于力度太大,刀掉在地上。洪继成见唐某某哭闹,冲过去将唐某某推到,从地上捡起一砖头向唐某某的头部连续击打数下,直至唐某某身体没有反应,将砖头扔在一边。洪继成见赵某某哭闹,从地面捡起另一砖头朝赵某某头部击打数下,直至身体没有反应。事后,洪继成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赵某某系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颅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唐某某系他人用钝器击打及金属锐器砍击头颅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菜刀、砖头等物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通缉令、户籍证明、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岳某某、梁某某、辜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洪继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继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洪继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洪继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瑞

检察官助理:贾雪萍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洪继成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3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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