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洪美,男,藏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331975********,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3年8月15日因盗窃罪被红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4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红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红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其美贡波,男,藏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331989*********,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4年4月23日因盗窃罪被红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红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红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美、其美贡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洪美、其美贡波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晚,被告人洪美伙同被告人其美贡波在红原县**乡**村**路**号班某某家盗窃了藏装、密码箱、户外帐篷等物品。经红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证实被盗物品价值为:13125元(大写:壹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被告人洪美、其美贡波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洪美、其美贡波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美、其美贡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美、其美贡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为1312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属数额较大,被告人洪美、其美贡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茜
检察官助理:吴杨
2020年7月14日
附:
1. 被告人洪美、其美贡波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一式十二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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