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洪聪,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原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1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洲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聪、黄某甲、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10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26日、11月8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9月19日、12月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洪聪加入“虫虫的团”、“脉动的团”、“九言的团”诈骗团伙担任外宣职位,招聘被告人黄某甲、原某某和“妍某”(另案处理)为助理,以给求职者介绍工作为由,要求求职者下载并注册IS软件,再将求职者推荐给诈骗团伙客服,由客服以押金、培训费等名义诈骗求职者钱财。诈骗所得金额由外宣、客服按比例分占,外宣再将其中15%分占金额分发给助理。截至2019年4月,被告人洪聪、黄某甲、原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黄某乙、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后被告人洪聪分发给被告人黄某甲人民币33300.3元,分发给被告人原某某人民币2829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洪聪等人的供述及辩解;6.电子数据。
被告人黄某甲、洪聪、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聪、黄某甲、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取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洪聪、黄某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原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聪、黄某甲、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洪聪、黄某甲、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拣开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洪聪、黄某甲、原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五册、光盘二张;
3.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移送物品清单,暂存于佛山市公安局白坭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三份,《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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