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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辉煌、戴某某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洪辉煌,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县,户籍地所在地及现住址厦门市翔安区**镇**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2015年2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县,户籍地所在地及现住址厦门市翔安区**巷镇**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辉煌、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洪辉煌、戴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4时许,南安市公安局石井边防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南安市石井镇金州酒店有纠纷,后民警陈某某带领协警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出警到金州酒店一楼现场处置。处警过程中,酒店服务员朱某某向民警陈某某报称酒店二楼有人打架,陈某某遂带领王某某、张某甲到二楼现场,依法告知警察身份后,要求参与打架的被告人洪辉煌、戴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置,同时请求本所增派警力支援。被告人洪辉煌、戴某某拒绝配合,被告人洪辉煌伸手掐陈某某的脖子时被陈某某用手推开,被告人戴某某趁陈某某不备,抢走陈某某右手的警棍,并挥舞作势要打陈某某,被陈某某推开后,继续与被告人洪辉煌推搡、拉扯陈某某。协警王某某上前协助陈某某从被告人戴某某手上抢回警棍过程中,被告人洪辉煌用手抓住警棍并推搡、拉扯陈某某等人,直至被陈某某等人控制。被告人戴某某在警棍被民警抢回后,仍辱骂民警并试图逃离现场,后被协警张某甲控制。后增援民警张某乙、林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洪辉煌、戴某某带回石井边防派出所。因被告人洪辉煌、戴某某处于醉酒状态,民警遂将该二人送往晋江市醒酒中心醒酒。被告人洪辉煌、戴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12月8日,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洪辉煌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0.68mg/100ml,被告人戴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8.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归案经过、出警经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工作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黄某甲、刘某某、金某某、朱某某、黄某乙、张某乙、林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洪辉煌、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天行司鉴所[2019]酒检字第1369、13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尿检笔录等笔录;

7.现场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辉煌、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辉煌、戴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辉煌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洪辉煌、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辉煌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莹莹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洪辉煌、戴某某现均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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