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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逢金制造毒品罪)(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洪逢金,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村委******号,住陆丰市****村委******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逢金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洪逢金因吸毒成瘾,为获取毒品吸食,于 2017年3月在本市**镇**村**山拾获一批制毒龚工具及制毒液体,将制毒工具及制毒液体带回位于**村***巷*号住处开始制造毒品冰毒。被告人洪逢金利用制毒液体通过电池灯、抽滤泵等工具,采用煮沸和过滤等工序进行毒品制作。同年4月10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洪逢金住处的三楼查获制毒工具及制毒液体一批,现场查获可疑毒品液体共计2319.3克,制毒残渣71.27克及活性炭、抽滤泵、电磁炉等制毒工具一批,在其二楼查获结晶状毒品计3.8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可疑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称重、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逢金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毒品,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健

2020年21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洪逢金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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