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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锐武职务侵占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洪锐武,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31985********,汉族,初中文化,原云南**蔬菜有限公司陆良分公司采购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7月10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锐武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1月1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洪锐武担任云南**蔬菜有限公司陆良分公司蔬菜采购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83.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洪锐武收取云南**蔬菜有限公司陆良分公司分别支付给任某某的定金5.8万元、王某某的定金4.26万元、李某甲的定金4.08万元、郭某某的定金2.96万元、吴某某的定金3.72万元,共计20.82元不交公司入账,私自侵占。

2.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洪锐武以云南**蔬菜有限公司陆良分公司的名义,分别向**蔬菜有限公司的杨某某及菜农李某乙、余某某、侯某某、杜某某、封某某、李某丙收购蔬菜,然后又以菜农李某丁、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名义入库,套取公司资金62.78万元进行侵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订单、过磅单、付款申请表、结算单、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洪锐武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任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林某某、杨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4.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洪锐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生林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洪锐武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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