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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马克敲诈勒索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927号

被告人洪马克,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5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由南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2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19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马克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10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洪马克到李某某位于南安市**镇**村**路**号家中,使用一把铁畚斗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导致李某某左脚小腿、右腿小腿、右手手腕受伤流血,逼迫李某某写下一张人民币300万元的欠条,并在欠条上签名捺印。

2018年8月4日14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村**号抓获被告人洪马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欠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告书、工作说明、伤情照片、尿液提取笔录、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测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洪马克的供述及辩解;

5.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勘验照片、现场草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马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达显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洪马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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