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洪魏,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2********,汉族,大专文化,江西九月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乡**村**号,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写字楼**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6日被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纪圣圣,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2********,汉族,本科文化,江西九月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乡**村**庄**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魏、纪圣圣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注册艾肯控股金融集团、富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方式搭建了名为“艾肯”和“富艾”的虚假炒汇平台(以下简称艾肯平台、富艾平台)。后孙某某与被告人洪魏等人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3333号紫峰大厦**室注册成立江西九月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月天公司),招募被告人纪圣圣和许某某、温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其中,洪魏担任**,公司下设三个团队,纪圣圣、许某某、温某某分别担任其中一个团队的负责人。期间,洪魏伙同纪圣圣、许某某、温某某直接参与或者指导各自团队业务员编造单身成功人士的虚假身份,通过婚恋网站结识并骗得被害人信任后,诱使被害人在艾肯平台和富艾平台注册账号、转入资金,后经第三方平台转移至孙某某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中。孙某某等人指使公司业务员以代为操作等名义向被害人索要账户、密码后,由孙某某等人在系统后台进行人为调控或者使用被害人账户多次进行恶意交易,造成了被害人资金亏损。孙某某等人及公司人员以被害人损失作为计酬依据,按照一定比例分成。
通过上述方式,洪魏等人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38950.67元。其中,纪圣圣伙同他人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姜某某440334.40元、被害人江某某300471.00元、被害人沈某某44993.93元;许某某伙同他人以上述方式骗取冯某某等1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516471.18元;温某某伙同他人以上述方式骗取王某某等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236680.16元。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展开侦查,于2018年4月13日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峰大厦九月天公司内将被告人许某某、温某某等人抓获归案。经上网追逃,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14日、2019年9月5日将被告人洪魏、纪圣圣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洪魏主动表示愿意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所获赃款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被告人纪圣圣家属代为退赔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洪魏、纪圣圣的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同案人员许某某等人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现金交款单据、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同案人员孙某某、许某某、温某某等7人的供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江某某、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魏、纪圣圣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魏、纪圣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魏、纪圣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本案系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洪魏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纪圣圣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会更
代理检察员:王晓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洪魏、纪圣圣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2册,补充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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