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洪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0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个体,家住xx县xx镇xxx路xxx号x栋xxx室。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x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洪xx加入****(厦门)**有限公司成为会员。随后在xx县通过大量宣传、推广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引诱他人交纳100-1000美元、2000-5000美元、10000美元、30000美元、50000美元等五个等次的门槛费成为该传销组织会员,组织开展传销活动。会员按交纳门槛费的多少对应分为5个等级,分别为一至五星会员,并在域名为:chinese.asilamchina.Com的网站进行注册,按照“太阳线”形结构对会员安排网构点位。注册成为新会员并由上线推荐会员操作激活帐号后,该传销组织设置了推荐奖、管理奖、超越奖、创业奖和分红奖等团队计酬模式,同时宣传以赠送珠宝、公司原始股权,享有公司销售分红为激励,不断发展会员新人加入。
2017年12月5日,犯罪嫌疑入洪xx在xx县注册成立****(厦门)**有限公司xx分公司,自己担任负责人。截止案发时,被告人洪xx直接及间接发展的下级会员注册账户721个,下线会员充值资金达2537600美元(人民币17763200元)。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洪xx被金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彭xx、黎x、周xx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洪xx的供述及其辩解;
3.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的“****(厦门)**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案卷材料;
4.相关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xx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太阳线”型结构组成多层级,直接及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直接及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注册账户721个,下线会员充值资金累计达2537600美元(人民币177632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xx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从犯情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健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洪xx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随案移送至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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