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6867号
被告单位浙江**车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25231****,经营场所地瑞安市**镇**村**路,法定代表人谢某甲。
诉讼代表人谢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8********,系浙江**车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联系方式1370578****。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1********,汉族,文盲,系浙江**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浙江**车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12月16日至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浙江**车业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谢某甲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单位浙江**车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谢某甲多次伪造购销合同等材料,编造资金用途,骗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瑞安支行、瑞安市农商银行等8家银行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合计金额达人民币15355万元。上述资金被用于公司经营、投资及偿还债务等,后因资金链断裂而无法偿还。截至目前,被告单位浙江**车业有限公司已偿还部分款项。具体分述如下:
(一)骗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瑞安支行信用证、贷款、承兑汇票事实
1.2012年3月6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向浙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买铝锭的资金用途,骗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瑞安支行信用证715万元(保证金215万元)。同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向瑞安市**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购买刹车蹄块的资金用途,骗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瑞安支行贷款600万元。
2.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向浙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摩托车减震器的资金用途,骗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瑞安支行承兑汇票860万元(保证金260万元)。
3.2012年9月4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向瑞安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买铝锭的资金用途,骗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瑞安支行贷款450万元。
4.2012年9月6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向瑞安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买铝锭的资金用途,骗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瑞安支行贷款200万元。
5.2012年9月7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向瑞安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买铝锭的资金用途,先后骗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瑞安支行贷款300万元、350万元。
截至2017年6月20日,上述信用证、承兑汇票、贷款尚有本金690.378175万元未偿还。
(二)骗取瑞安市农商银行贷款、承兑汇票事实
1.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向瑞安市**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购买摩托车刹车蹄块的资金用途,骗取瑞安市农商银行贷款1600万元。截至2012年11月8日,该笔贷款已清偿。
2.2012年6月6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向浙江**电工有限公司购买漆包线的资金用途,骗取瑞安市农商银行贷款1050万元。截至2017年6月28日,尚有本金814万元及利息308.887262万元未偿还。
3.2012年7月18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向上海**金属有限公司、无锡市**电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莱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分别购买铝锭、弹簧、油封的资金用途,骗取瑞安市农商银行承兑汇票900万元(保证金270万元)。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向瑞安市**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购买摩托车刹车蹄块的资金用途,骗取瑞安市农商银行贷款450万元。截至2017年6月28日,尚有本金805万元及利息277.764093万元未偿还。
4.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向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夏**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莱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分别购买铝锭、油封等材料,骗取瑞安市农商银行承兑汇票300万元(保证金150万元)。截至2017年6月28日,尚有本金104.730994万元及利息40.123444万元未偿还。
(三)骗取温州银行瑞安支行贷款事实
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向瑞安市**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购买摩托车刹车蹄块的资金用途,骗取温州银行瑞安支行贷款500万元。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谢某甲将471万元的贷款转让给温州市华阳起重电机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8月13日,尚有本金457.926928万元未偿还。
(四)骗取广发银行温州分行贷款事实
2012年7月24日、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向瑞安市**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购买摩托车刹车蹄块的资金用途,先后骗取广发银行温州分行贷款1100万元、500万元。截至目前,尚有本金1600万元未偿还。
(五)骗取中信银行瑞安支行贷款、承兑汇票事实
1.2012年7月23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向瑞安市**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购买摩托车刹车蹄块的资金用途,骗取中信银行瑞安支行贷款500万元。
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向瑞安市**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购买材料的资金用途,骗取中信银行瑞安支行贷款500万元。
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向宜兴市**铸机制造有限公司购买节能压铸机的资金用途,骗取中信银行瑞安支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保证金500万元)。
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向宜兴市**铸机制造有限公司、瑞安市**机械厂、九江**电镀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古田县**特钢有限公司、宁夏**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节能压铸机、JDL机台、喷漆涂装生产线、不锈钢带、铝锭的资金用途,骗取中信银行瑞安支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保证金500万元)。
截至2019年8月16日,上述贷款、承兑汇票尚有本金2000万元未偿还。
2.2013年9月9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资金用途,骗取中信银行瑞安支行贷款400万元。后将债务转让给浙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8月16日,尚有本金60万元未偿还。
(六)骗取中国民生银行温州分行承兑汇票事实
2012年9月13日、14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向瑞安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摩托车减震器的资金用途,骗取中国民生银行温州分行承兑汇票500万元、750万元(保证金250万元)。截至2019年8月22日,尚有本金988.5万元未偿还。
(七)骗取中国建设银行温州支行贷款、承兑汇票事实
1.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向瑞安市**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购买铝锭的资金用途,骗取中国建设银行温州支行贷款1230万元。截至2019年8月15日,尚有本金1094.103457万元及利息819.118575元未偿还。
2.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向瑞安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铝锭的资金用途,骗取中国建设银行温州支行申请承兑汇票245万元。截至2019年8月15日,尚有本金216.718264万元及利息389.560791万元未偿还。
3.2013年5月3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向瑞安市**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摩托车减震器的资金用途,骗取中国建设银行温州支行贷款500万元。截至2019年8月14日,该笔贷款尚未清偿。
(八)骗取中国光大银行瑞安支行贷款事实
2013年1月7日,被告人谢某甲编造向瑞安市**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购买摩托车刹车蹄块的资金用途,骗取中国光大银行瑞安支行贷款1000万元。截至2019年8月19日,尚有本金241.248672万元及利息199.11822万元未偿还。
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谢某甲委托谢某乙代为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购销合同、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房产查询、担保物收妥通知书、支付委托及审核单、承兑申请书、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清单、汇票保证金入账通知书、开立信用证协议书、进账单、开证申请书、贷款用途承诺书、账户明细、还款凭证、欠款查询、执行裁定书、承诺书、报告、债务现状说明、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黄某某、薛某某、岑某某、项某某、朱某某、张某某、葛某某、陈某某、蒋某某、谢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车业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有特别严重情节且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谢某甲系被告单位浙江**车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浙江**车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甲均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凯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00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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