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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浙江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马中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562号

被告单位浙江**食品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工业区,注册号91330783704581****。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浙江**食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联系电话:1373576****。

被告人马中苏,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五十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解回再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浙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马中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中苏在担任被告单位浙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解决被告单位浙江**食品有限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马中苏于2012年7月18日与童某某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以其位于本市**街道**路**号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1月17日止。当日,童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400万元款项汇入被告人马中苏账户,被告人马中苏随即将该人民币400万元用于被告单位经营。

2012年9月19日,被告人马中苏因资金链断裂到公安机关投案,涉案人民币400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银行回单、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中苏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食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数额较大,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马中苏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系漏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思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中苏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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