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市**镇**居**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70********,汉族,小学肄业,**收购部实际经营人,住江苏省如皋市**镇**居**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某某涉嫌盗窃罪、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浦某某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间,先后在如皋市搬经镇叶庄居、严鲍居、焦港村等地实施盗窃作案,窃得H型钢、钢化玻璃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3496.9元。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在明知浦某某所出售的物品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其位于如皋市搬经镇叶庄大桥桥东的个体废旧收购点,收购浦某某窃得的H型钢、工字钢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4263.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浦某某于2018年7月中旬至2018年10月底,先后10次在江苏**装饰有限公司内,乘隙窃得9袋铝合金边角料和1根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25元。
2.被告人浦某某于2018年11月初,先后4次在如皋市**镇**家纺厂建筑工地,乘隙窃得12根H型钢,价值人民币3707.2元;其中9根H型钢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甲,价值人民币2843.2元。
3.被告人浦某某2018年11月中旬,先后5次在如皋市**镇**居**组常**厂建筑工地,乘隙窃得15根工字钢,价值人民币2848元;其中12根工字钢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甲,价值人民币2208元。
4.被告人浦某某于2018年11月中旬,先后2次在如皋市**镇**居**省道**大桥西侧**机械厂院子外空地上,乘隙窃得该处37块中空钢化玻璃,价值人民币6404.4元。
5.被告人浦某某于2018年12月初,先后2次在如皋市**镇**村**组粮库工地对面空地上,乘隙窃得2个基脚螺栓,价值人民币1950元,后全部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甲。
6.被告人浦某某于2018年12月初,先后2次在如皋市**镇**居**组**玻纤制品厂对面空地上,乘隙窃得16根管撑和1根角铁,价值人民币1940.8元,后全部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甲。
7.被告人浦某某于2018年12月中旬,在如皋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拆迁空地上,乘隙窃得2块铁板、8根水管和1个圆柱形钢材,价值人民币473元,后全部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甲。
8.被告人浦某某于2018年12月中下旬,先后3次在如皋市**镇**活动板房内,乘隙窃得12个抽水泵、1个小推车和2台柴油机,价值人民币2111元,后全部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甲。
9.被告人浦某某于2019年1月中旬,先后2次在如皋市**镇**派出所大院内,乘隙窃得7个织布机电机和织布机零配件,价值人民币2737.5元,后全部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甲。
案发后,被告人浦某某、王某甲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王某甲已退赔其收购的全部赃物及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搬经中心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浦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搬经中心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浦某某、王某甲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均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小磊
检察官助理:周华嵩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浦某某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镇**居**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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